第六章代理 五、代理权的消灭
代理权的消灭,又称代理权的终止,指代理人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失去代理权的情形。代理权终止后,代理关系消灭,代理人不得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活动,否则将会构成无权代理。
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有共同的,也有各自不同的。
(一)代理权消灭的共同原因
在各种代理中都能引起代理权消灭的原因,归纳起来包括两种:
1.本人死亡。代理是为被代理人利益而设立的,如果被代理人(本人)死亡,就会出现没有代理行为后果承受者的局面,所以,代理权因本人死亡而消灭。
2.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是由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行 为,其最基本的要求是被代理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代理人已经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 能力,其代理资格就不存在了,自然也就不能以被代理人名义代理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
(二)委托代理的终止
根据《民法通则》第69条的规定,委托代理的代理权消灭的原因还有以下方面的事实: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如果代理是有期限的,在期限到来之时,代理关系自然终止; 而如果委托代理的事务已经完成,代理也就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代理关系也自然终止。这是委托 代理终止的最常见、最正常的原因。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委托代理是建立在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相互信任的基 础上的,它可以因任何一方的意思表示而终止,如果被代理人撤回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都会引起 委托代理的终止。
3.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法人终止与自然人死亡一样,都是导致法律人格丧失的 事实,法人终止也使代理关系终止。
(三)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代理权的消灭
除因代理终止的共同原因外,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还可以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设立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一旦他们因长大成人或恢复健康而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也就没有必要再为其代理。
2.指定代理的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的。
3.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的。例如,收养关系解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而被撤销其监护等。
需要注意的是,被代理人死亡后,下列情况下的代理行为仍然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为代理行为的;
(2)委托书中约定待某一代理事项完成后代理关系终止,而在被代理人死亡时,该事项尚未完成的,代理人的继续代理活动;
(3)被代理人的继承人承认的代理行为。
本文标签:四川成考 民法 四川成考专升本民法-代理权的消灭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scck.sc.cn)
已帮助5w万+意向学历提升用户
成功上岸
四川成人高考,四川成考网,四川省成考网,四川成人高考网,四川省成人高考网,四川成人高考报名,四川成考成绩查询,四川成考取录查询,四川专升本,四川成人高考官网,四川函授本科,四川函授专升本,四川函授大专
Copyright © 2012- 四川成考网(www.scck.sc.cn) All Rights Reserved
声明:本站为四川成考民间交流网站,最新成人高考动态请各位考生以省教育考试院、各市成考办最新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