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代理 三、代理权的行使
(一)代理人的义务
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的代理行为,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超越代理权限所为韵行为,除被代理人追认的以外,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而由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所为民事活动不加制止的,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人应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
代理人的职责就是为被代理人服务,所以,代理人应从被代理人利益出发,本着对被代理人最有利的原则行使代理权。也只有在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的情况下,才能转委托。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代理权的限制
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或自己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前者称自己代理,后者称双方代理。自己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同时为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和第三人,意思表示双方实际上只由一人实施,容易发生代理人为自己利益而牺牲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所以,法律禁止自己代理。双方代理指同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法律行为。这种情况下,无法实现双方为各自的利益而进行的充分协商,容易发生代理人损害一方或者双方的情况。所以,法律也是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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