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和特征:
监护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监护具有以下特征:
1、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监护人的职责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二、监护的设立:
1、法定监护: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
2、指定监护:由有关单位或者法院指定监护人。
3、遗嘱监护: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其设立的遗嘱种指定监护人。
三、监护人的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四、监护人的更换、撤换:
1、监护人的更换:指在监护人无力承担监护职责时,经其请求由有关单位或者法院更换他人为监护人。
2、监护人的撤换:指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由法院撤消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撤消监护人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3)须由人民法院撤消。
五、监护的终止
监护的终止指监护关系的消灭,是指不再设立监护人。
本文标签:四川成考 民法 2022年四川成考专升本《民法》考点速记(六)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scck.sc.cn)
已帮助5w万+意向学历提升用户
成功上岸
四川成人高考,四川成考网,四川省成考网,四川成人高考网,四川省成人高考网,四川成人高考报名,四川成考成绩查询,四川成考取录查询,四川专升本,四川成人高考官网,四川函授本科,四川函授专升本,四川函授大专
Copyright © 2012- 四川成考网(www.scck.sc.cn) All Rights Reserved
声明:本站为四川成考民间交流网站,最新成人高考动态请各位考生以省教育考试院、各市成考办最新通知为准。